学校章程

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2023年修订)


   言

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1999年经教育部批准,在株洲教育学院基础上建立的一所全日制公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3年,根据湖南省政府决定,与株洲工学院、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三校合并,2006年停止招生。2020年,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学校以1980年建校的株洲市幼儿师范学校为主体重新设置办学,2021年正式恢复招生。

学校作为全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基地、湖南省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传承基地,先后获国家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示范学校、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红十字”模范单位、湖南省黄炎培职业教育优秀学校、湖南省职业教育学生管理强校、湖南省职业院校文化建设强校、2022年湖南省文明校园、湖南省“绿色学校”创建示范单位等荣誉。

学校以“厚德尚美、敬业乐群”为校训,以“为学求真、为师守正”为校风,以“乐学善思”为学风。秉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教育内涵式发展为核心,培养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师资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专门人才,为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努力建设成“特色鲜明、三湘一流”的高水平师范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治校,促进科学发展,保障办学自主权,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办学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文简称为“株洲师专”。英文全称为“Zhuzhou Teachers College”,英文缩写为“ZZSZ”)。

学校注册域名为https://www.hnzzsz.com,微信公众号为“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法定住所位于株洲市云龙示范区智慧路89号。

第三条  学校是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高等师范院校,由株洲市人民政府举办和主管,株洲市人民政府与湖南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同教育行政部门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遴选、考察、推荐、任免学校干部。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并提供相应的办学条件和环境,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第六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二)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三)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学院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五)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

(七)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八)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九)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

(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履行以下义务:

(一)公平公正招收优秀学生,招聘高层次教学和管理人才;

(二)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提供一流的教学服务;

(四)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五)多渠道筹措办学资源;

(六)保护学校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七)实行校务公开;

(八)提高学校综合声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

第十条  学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条  学校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信息技术与高等教育的深度融合,坚持高等教育发展之路,以小学教育、学前教育为主,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拓展非师范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坚持依法治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能。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地方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自身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建立学科自我发展、动态调整、交叉融合机制,保持合理的学科结构、专业规模和学科发展的前瞻性、战略性。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突出行业职业技能特色。

第十六条  学校以全日制专科层次学历教育为主,其中五年制大专招生对象为符合录取条件的初中毕业生,三年制大专招生对象为符合录取条件的高中阶段毕业生,适度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等。学校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学校依法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并颁发毕业证书,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学生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开展教学研究与应用实践,构建教学与办园一体化发展模式,推动产学研合作。积极争取政府和业界资源,优化人才培养环境,提高学校办学水平。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教师继续教育。建立有效教师培训机制,为教师继续教育和学术交流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和履行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由全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的职责主要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全面主持党委工作,对党委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根据集体决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制定党委会议事规则,规定议事范围、议事程序等,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教学、科研、教师队伍建设、人才发展规划、安全和后勤等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落实学校党委会决定的相关事项。学校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校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八条  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职权。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校领导主持,参会人员一般为校领导与部门负责人,主要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依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会议各项议题具有最终决策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会议是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党委会议进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三十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由上级党组织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对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保障教授治学。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通过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委员会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

第三十四条  凡应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议题,未通过审议的,不能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校学术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授权其处理相关学术事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二)审定学术道德重要事项以及专业技术评聘、教学科研成果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等标准;

(三)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奖项、高层次人才岗位与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以及各类学术科研基金项目等事项的学术水平;

(四)指导分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并就教学科研资源配置、重大教学科研项目申报、国内外合作办学等提出咨询意见;

(五)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六)处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学校授权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制定、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和实验教学等方面的研究与咨询、指导与服务、评估与审议。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学校专业规划、建设与调整等重大事项的咨询与审议。

第三十七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实行民主集中制。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教代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由校长颁布施行;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在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可由学校工会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工会委员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其结果应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共青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四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组织章程履行其职责。凡学校在籍学生均可当选为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大会确认的常委会行使学代会职权。

第四十一条  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按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民主管理中的作用。

 

第四章 二级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包括党政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教辅部门、后勤服务部门以及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与境内外组织联合设立合作办学机构。

学校可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实行自主管理和运营。

第四十三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根据学校核定的部门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学科设置办法,自主设置院(部)。院(部)是学校的基层教学单位(以下统称教学单位),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调整设置。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校和教学单位两级管理体制。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教学单位相应的管理权,并对教学单位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教学单位作为基层教学科研组织,是各学科发展目标的责任单位和主要办学资源的支配单位,在学校领导下,具有以下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单位实际,制定院(部)发展规划;

(二)设置内部教学、研究单位,制定内部工作规章制度;

(三)根据学校规定,遴选和管理本单位各类人员;

(四)考评本单位教职工的工作,负责各类人员的收入分配;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负责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研究拟订本单位人才培养计划和学业标准;

(七)负责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并就学生奖惩提出意见;

(八)组织本单位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对外交流等活动;

(九)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与权限。

第四十七条  院(部)长和副院(部)长为教学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教学单位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教学单位党总支是教学单位的政治核心,负责教学单位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并监督教学单位行政负责人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八条  教学单位设立的党支部委员会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三)负责本教学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四)做好本教学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五)领导本教学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会议。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是教学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和审定本单位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由院(部)长、党总支书记、副院(部)长、党总支副书记、院(部)分工会主席等有关人员组成。根据议题内容,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部)负责人或党总支书记主持。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以党政联席会代替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按照其议事规则实施决策。

第五十条  教学单位可设立基层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遵循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教学单位在做出涉及学术事务的重大决策前,应听取基层学术委员会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学校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服务机构为师生员工提供学术和信息服务,后勤保障机构为师生员工提供后勤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活动的开展。学校不断改革和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的办学主体。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职务聘任制,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由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二)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三)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四)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五十四条  在宪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相应工作、学习、休假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涉及个人合法权益的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则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在宪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教职工行为规范;

(二)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树立良好师德,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接受考核与监督;

(六)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八)学校规则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护教职员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的切身利益,逐步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五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倡导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建立学习型组织,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

第五十九条  学校在维护良好学术规范方面履行职责,行使相应权力。建立学术不端查处机制,受理学术规范问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既定程序进行调查,并按有关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第六十条  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或降级)、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六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是指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其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学校为学员在校学习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六条  学校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为学生学习和成长提供必要资源。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和生活救济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可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十八条  在不影响学业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学校鼓励、引导学生课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和其它公益活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体系,关心在学习及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条  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学校强化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对学生和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实施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七章 经费与资产

第七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鼓励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

第七十五条  学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吸引社会捐赠,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增加办学资源,加大办学投入。

第七十六条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七十八条  学校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十九条  学校致力于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争取办学经费的增长。

第八十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依法对学校各类资产进行科学管理。

第八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济责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保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八十三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八十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紧密结合学校发展规划,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定期向校长呈报财务分析报告。

第八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社会形象。

第八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防范财务风险。

第八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管理与服务分离、职责与权利明晰的后勤保障体制,建立协调、统一的人防、物防、技防应急保障制度体系,提升后勤管理服务水平。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八条  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友包括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就读、进修和培训者;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授予荣誉称号的社会人士。

学校依法注册设立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友会,鼓励校友以各种方式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并对为社会和学校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进行表彰,以弘扬爱校荣校精神。

第八十九条  学校依法成立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基金会,为学校筹集办学资金,增加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九十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十一条  学校面向社会合理开放教育资源,公众在共享学校教育资源的同时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第九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和协同创新,通过人才联合培养、协同科研、合作办学等多种形式,为地方教育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促进教育质量提升和社会进步。

第九十三条  学校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自主与境外高水平大学合作设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照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和章程,明确办学宗旨,维护学校权益,履行办学责任。

第九十四条  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符合学校职能的各种合作,积极推进协同创新。

 

第九章 学校标志

第九十五条  学校校徽校徽整体造型为圆形,整体用色为红色,主题图形为株洲市市花“红檵木花“,既符合学校作为株洲市“最需要办好的师范院校”的角色定位,也符合学校“培育祖国花朵、造就优秀人才”的育人功能定位。标志中心的花蕊部分是由变形的篆体“株师”(株洲师专)变形组合而成。校徽花托的上端整体红色部分,形似一顶学士帽,象征学生通过学校教育和培养,成为知识、素质、能力齐头并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有用之才。

 

第十章附 则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株洲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七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学校设立章程执行委员会,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对违反章程规定的行为进行独立调查,并向学校报告。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工作由学校党委会提出,章程修订方案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株洲市人民政府同意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向本校和社会重新公布。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条  本章程自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学校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本校和社会公开。